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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

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

藏政发〔2010〕34号
2010-07-30
标 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
索引号K3984687-7/2010-00206文 号藏政发〔2010〕34号
发布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-07-30 17:26:00

各行署、拉萨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自治区各委、办、厅、局:

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,自2010年7月1日起,取消绵羊毛、山羊毛、牛绒、山羊绒、牛皮、绵羊皮、山羊皮、山羊羔皮、牛羊胆、松脂、花椒、蘑菇、木耳、贝母、胡黄连、雪莲花、天麻、红景天、黄芪、桃仁、原竹、秦艽等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;保留虫草、松茸的采购环节营业税。对从事虫草采购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10%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;对从事松茸采购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5%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。

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继续支持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,认真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。财政、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虫草、松茸采购环节征收营业税的宣传解释工作。

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

附件下载:
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.docx

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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